商務部2月28日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部分企業)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適用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調查。
2015年12月1日,商務部決定上述國家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對新加坡公司征收6.7%~14.5%的反傾銷稅,對泰國公司征收11.1%~18.4%的反傾銷稅,對日本公司征收12.3%~34.6%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公告稱,2016年12月30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龍江中盟龍新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宏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斯爾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反傾銷措施生效后原產于新加坡、泰國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產于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對中國出口傾銷幅度加大,超過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其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調查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