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國家標準(GB/T3730.1-2001)第2.1款所規定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不包括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千克的三輪車輛。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全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準入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準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
第六條汽車生產企業在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者底盤基礎上改裝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改裝未影響到底盤、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不需要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
第七條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見附件3),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相關標準。
(三)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四)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標準制修訂情況,及時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的有關內容,并在施行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4)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手續的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第九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見附件5)。
(二)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準入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方式包括現場審查、資料審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車領域專家庫,從中選取專家組成審查組。
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了審查的,免予審查《準入審查要求》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開展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測要求。
第十四條通過審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公告》發布。
不符合本規定所規定的條件、標準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公告》載明的許可要求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管理、規范使用新能源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確保出廠合格證及其信息與實際產品唯一對應、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售后服務承諾制度。售后服務承諾應當包括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出現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以及索賠處理等內容,并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發布。
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無關的信息。
第十八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實施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主要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編寫年度報告(見附件6)。年度報告應當在新能源汽車產品全生命周期內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或者動力系統(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純電動、燃料電池等)與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不同的,或者增加、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規定第八條所列的材料,原則上應當進行現場審查。
取得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或者燃料電池汽車產品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相同類別的純電動汽車產品準入的,只進行資料審查。
第二十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持續滿足《準入審查要求》和生產一致性等相關規定,確保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保障體系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發現新能源汽車產品存在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保持情況、生產一致性情況和監測平臺運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方式包括資料審查、實地核查、市場抽樣和性能檢測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監測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有《準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違法行為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二十三條對于停止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12個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別公示。
經特別公示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恢復生產之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其保持《準入審查要求》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信用數據庫,將企業違反生產一致性要求、申請材料弄虛作假、行政處罰等情況列入信用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審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活動,并責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破產或者自愿終止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注銷其相應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準入。
第二十七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
第二十八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已取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改造,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滿足本規定的審查計劃,于24個月內通過審查。對于其取得準入時已審查的有關內容,免予審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車底盤的改裝類客車生產企業,通過改造,滿足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有關生產客車底盤準入條件后,可申請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準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車底盤的改裝類專用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整車投資項目手續、滿足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有關準入條件后,可申請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準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車底盤的改裝類客車、改裝類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滿足本規定的審查計劃,于24個月內通過審查。
逾期未通過審查的,視為不能保持《準入審查要求》。
第三十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第三十一條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序號準入審查要求一設計開發能力1應建立專門的設計開發機構,統一負責產品設計和制造過程開發全過程的工作。對于企業集團,設計開發機構可統一設立。申請各類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應配備與設計開發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員的能力、數量、崗位分布應滿足相應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的要求,并能完成以下工作:(1)整車控制系統軟、硬件設計、調試、標定; (2)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動力耦合裝置的匹配、電器附件的匹配; (3)設計計算和仿真分析;(4)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準入的,還應具有發動機整機、機構和系統、機電耦合裝置的研發人員,以及發動機和機電耦合裝置控制系統二次開發的人員。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生產準入的,還應具有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及相應的控制系統的研發人員。2*理解和掌握所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的開發和制造方面的技術,至少包括:(1)相應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對各類別汽車產品開發和制造方面的技術要求;(2)整車控制系統技術,包括整車控制策略、系統/部件/元器件硬件和軟件的基本原理、結構、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軟硬件設計、通訊和數據交換、失效模式、安全及環保風險、測試評價方法、標定、故障診斷和解決措施等;(3)整車控制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其他電器系統附件的邊界劃分與接口定義; (4)整車與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動力耦合裝置、電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5)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準入的,還應理解和掌握發動機和機電耦合裝置控制系統的技術;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生產準入的,還應理解和掌握燃料電池系統控制、儲氫系統控制方面的技術;(6)整車剛度和強度與動力學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車NVH仿真分析、電子電控系統分析、整車通訊系統分析、熱力學分析、機構運動分析、操縱穩定性和平順性分析方面的設計計算和仿真分析等;(7)產品試制、試裝、調試、標定、試驗驗證、評價。3應建立適于本企業的整車及電子電控系統軟、硬件開發工作流程和開發管理手冊,應包括參與部門及職責、時間節點管理、輸出物管理、評審、驗證、確認等方面的內容。應建立與整車、電子電控系統軟/硬件、底盤、車身、車架、駕駛室、專用裝置相關的設計規范、匹配標定和試驗驗證規范,其內容應覆蓋相關設計、匹配標定和試驗驗證過程,以及技術文件管理、標準化等內容,應能夠指導新能源汽車整車設計、電子電控系統軟/硬件設計、其他系統設計和匹配、自制總成部件設計、擁有知識產權總成部件設計、通訊和數據交換協議開發工作,以及相應的匹配標定、試驗驗證和評價、確認等方面的工作。對于其他不具備知識產權的總成、部件,應具備完整的匹配標定和試驗驗證規范。 設計規范、匹配標定和試驗驗證規范應在實際工作中得以應用。4應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產品信息數據庫,數據庫內容至少應包括: (1)申請車型使用的金屬和非金屬原材料性能數據;(2)基礎車型或類似產品的設計平臺基礎數據、圖樣、規格參數、技術要求等;(3)申請車型的整車和底盤、整車控制系統、其他系統和總成/部件的圖樣、規格參數、技術要求、設計計算和仿真分析結果、對車輛運行安全狀態監測的結果;其他不具備知識產權的總成、部件的接口、通訊、外廓尺寸和安裝尺寸、功能和性能要求。5*具備必要的整車、整車控制系統、其他自行設計開發的系統和總成的開發工具、軟件及設備,能夠完成相應的開發工作,至少應包括整車(包括底盤/車架、車身/駕駛室/內外飾、專用裝置等)和整車控制系統功能和性能開發、效果圖設計、三維數據掃描及處理、繪圖、整車及系統仿真、電路板設計及電路仿真、通訊和數據交換系統開發、控制策略建模、自動代碼生成、調試、標定、編譯、寫入、控制器軟/硬件測試等工作。6*申請各類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對整車和自制部件的試制、試裝、調試能力的要求。企業應具備與自身研發工作相適應的試驗驗證能力,包括整車、整車控制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其他自制部件的試驗驗證能力等。至少包括:(1)相應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對各類別汽車整車企業試驗驗證能力的要求。申請新能源客車產品的企業,還應具備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試驗驗證能力;(2)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3)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臺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臺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7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入、輸出應充分適宜;應對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出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保存相應記錄。設計輸出所形成的產品圖樣及相關技術文件應完整,并可以指導生產。設計評審、驗證的項目應充分、合理,應包括總成部件、系統、整車的功能、性能,重點關注安全性。8在實施產品和制造過程的設計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應重新進行評審(包括評價更改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確認,必要時進行驗證,同時應滿足產品的生產一致性要求。應保存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包括更改在生產中實施日期的記錄。二生產能力9*申請各類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的要求。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所必需的生產設備以及專用的工裝、模具。新能源汽車可與其他汽車產品共線生產。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10*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托加工。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1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12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件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13*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14*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并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15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嚴格履行。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16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17*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并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于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7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8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一、設計開發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包括產品試制試裝能力、試驗驗證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并簡化《準入審查要求》“設計開發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于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