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讓農民分享改革成果。(政策依據:2016年12月26日《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為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國務院于2016年12月26日下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意見》明確提出要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同時,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保障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利等。
解讀:村集體經營性組織的資產,要以份額式或者股份制的形式發放給該組織成員。再簡單就是,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農民有錢拿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林水利部,農林水職能整合。(政策依據:2008年大部門體制改革)
大部門體制改革始于2008年,大部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在2017年可能不會一步到位,但很多涉農資金將加大整合力度,集中力量解決農業突出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競爭實力。
不遠的將來,涉農領域組建合并的一個新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林水利部將會按照"大部制"改革方案慢慢實現。
3.農業領域出現第六產業,將作重點發展。(政策依據:2016年11月14日《全國農產品加工業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規劃(2016—2020年)》)
為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農業部于2016年11月14日印發了《全國農產品加工業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規劃(2016—2020年)》
《規劃》強調加快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農產品加工業引領帶動作用,大力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是拓展農民增收渠道、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的重要舉措
解讀:國家鼓勵農戶通過多種經營方式,即種植(第一產業),加工(第二產業)、銷售及其加工產品(第三產業),以獲得更多的增值價值。第一產業(1),第二產業(2),第三產業(3)實現“1+2+3"=6
4.農民身份成為歷史,取而代之是居民。(政策依據:2014年7月《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為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國務院于2014年7月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意見》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截止到目前為止,全國31省份已經取消了農業戶口。注意:尊重農民意愿,可留可去!
5.農民可自行分配土地財產。(政策依據:2015年8月24日《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要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加大對“三農”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做好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以下統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
解讀:農民可以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耕地)以及住房或宅基地作為抵押 實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