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地機關事業單位持續推進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養老金“并軌”也正式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在養老金并軌方案公布后,部分地區開始陸續發布實施細則。
近日,安徽省印發《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人群、繳費基數、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等都作出詳細規定。
其中,對于養老金的征繳基數,安徽省指出,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警銜津貼、海關津貼之和。
而在機關技術工人、機關普通工人的個人繳費基數中,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也被納入。
此前,廣東省發布《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征求意見稿),對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具體辦理細則進行規范。《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別采訪了某東部和西部省份的公務員并了解到,工資和津貼等已經納入養老金繳費基數中,但是年終獎并未納入進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恐怕仍存在難題。
年終獎金未來擬納入征繳基數
從2015年開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免費養老的時代正逐步成為歷史。去年初,《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正式印發,提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國務院在上述文件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隨后,按照國務院部署,各省市相繼出臺適用于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范圍、改革前后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近期一些地區進一步細化了“養老金并軌”實施的相關政策規定。
3類人養老待遇分別怎么算?
北京市的并軌方案設10年過渡期和過渡性養老金。
對于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的“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對于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而對于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換言之,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計發待遇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則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25省份公布養老金“并軌”方案
今年1月份,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記者統計,截至昨日,包括北京在內,已經有云南、甘肅、陜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江西、廣西、寧夏、河南、內蒙古、重慶、河北、安徽、青海等25個省份公布了相關實施方案,而浙江省也已于10月宣布實施此項改革。
各地的方案基本都遵照國務院的改革辦法,對政策出臺前后不同時期退休的3類人實行區別對待,同時設置“過渡期”。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比例也都按照8%和20%執行。不過,在繳費基數的計算上,各地則有所差異。北京、遼寧、黑龍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