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信托貸款投資業務的發展,進一步健全和規范相關制度,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關于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范圍和審批方式的通知》(財金 〔 2007〕 37號 )、《關于完善全國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投資擔保方式的通知》(財金函 〔 2016〕 16號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托貸款項目投資,是指社保基金基于安全性、收益性、合規性的原則,按照監管部門批準的政策,通過信托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信托貸款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社保基金信托貸款投資應不斷加強科學精細管理,努力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注重公開性、透明性,兼顧社會效益,投資比例和單一項目投資規模應符合監管部門的政策規定。
第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股權資產部(實業投資部)(以下簡稱股權部)是承擔信托貸款項目投資工作的職能部門,根據社保基金資產配置的要求,負責擬定信托貸款項目投資計劃,按照規范程序審定后組織實施。
第二章 投資基本條件
第五條 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信托貸款投資要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用于國家重點支持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房建設以及國家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和領域;
(二) 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信托貸款的有關規定,已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完成審批或核準程序;
(三) 由符合條件的銀行或大型企業對借款人還本付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四) 由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對項目進行受托管理。
第六條 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原則上為資產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發展前景較好的大中型企業;
(二) 主體資格 合法有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規范;
(三) 主體資產清晰,財務狀況穩健,不存在重大債務糾紛 ;
(四) 依法獲得信托貸款項目的主體經營或建設資格;
(五) 借款人合法合規經營,公司在近三年內未發生因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資產的信托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實收資本不低于 12億元,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 30億元;
(二) 具有比較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并具有 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能力 ;
(三) 主要股東實力較強,資信狀況良好;
(四) 公司在近三年內未發生因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為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實收資本不低于 80億元;
(二) 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基本要求;
(三) 近三年內未發生因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為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大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凈資產不低于 150億元;
(二) 大型企業作為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擔保人,其信用評級不得低于償債主體信用評級;
(三) 同一大型企業全部擔保金額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 50%;
(四) 償債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大型企業凈資產不得低于償債主體凈資產的 1.5倍。
第三章 項目選擇
第十條 項目來源
社保基金信托貸款的有關政策規定應在社保基金會門戶網站對外發布。符合條件的借款人、銀行和信托公司均可以直接向股權部書面發函,提出合作申請。股權部也可以通過地方政府、銀行、信托公司和借款人等多渠道尋找信托投資項目。社保基金會不接受其它機構或個人作為中介或第三方介紹信托貸款項目。
第十一條 建立信托貸款項目庫
(一) 股權部建立信托貸款投資項目庫。對已接觸的信托貸款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后,符合進庫條件的納入項目庫。
(二) 對已入庫的信托貸款項目,股權部應積極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資質、擬用款項目審批情況、銀行或大型企業的擔保承諾等材料,對項目進一步審查和篩選。
第十二條 擔保人的選擇
(一) 借款人在符合社保基金信托貸款投資要求的范圍內自行選定銀行或大型企業作為擔保人;
(二) 如借款人提出請求,股權部可協助推薦擔保人;
(三) 擔保費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