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巴陵石化收到湖南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依法駁回一酒家業主要求該公司賠償房屋損害20萬元的再審請求。這起歷時4年的訴訟案件巴陵石化勝訴。此前的7月,該公司經司法程序,將一處長達10余年的某出租場地依法收回,維護了合法權益。
巴陵石化法律事務部負責人介紹,2013年8月,該公司周邊一酒家業主向法院提供房屋《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起訴巴陵石化在 1996年、1998年兩次大洪水期間,因排水不及時使其酒家房屋被洪水浸泡,2002年又因施工造成其房屋損害,提出20萬元的賠償訴訟請求。
針對該案情況復雜、時間久遠、人員變化大、取證艱難等情形,巴陵石化法律事務部克服困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查閱相關歷史資料,多次深入現場調查取證,在開庭前做了大量細致工作。在岳陽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公司代理人以雄辯事實和證據,辯稱對方房屋屬違章搭建,且墻體開裂等現象是其房屋自身質量極差及其它原因所致,責任不在巴陵石化方面。法庭多次召集雙方調解未果,今年2月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今年6月,不服法院判決的原告依法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對此,巴陵石化法律事務部積極應對,在再審時提出: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的申訴沒有任何新的事實和證據,也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更缺乏法律依據的支持,其所謂的“再審理由”,在一審法院的判決中已被完整清晰地予以駁斥,其申訴完全屬于無理纏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審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了巴陵石化的合法權益。
對于另一起案情,巴陵石化法律事務部負責人介紹,該公司社區為實現某條線路的中巴車站場外遷,于2005年11月與岳陽市云溪區交通部門簽訂《場地租賃協議》,由公司出資建設一個簡易停車場租賃給該交通部門,明確用途為某路中巴停車場地用,雙方約定租期5年。協議簽訂后,巴陵石化履行了建設簡易停車場約定,該交通部門按照客運站場建設要求,并征得巴陵石化同意,配套了站場候車室、辦公室和停車棚。但該交通部門在履行協議時,將場地交給下屬分支機構負責經營管理。2006和2008年,該下屬機構又將場地多次轉租給某汽車維修單位,作為車輛維修保養場地;2010年1月又續簽場地《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至2014年月12月31日。雖然該交通部門作了努力,但由于種種原因,沒能實現某路中巴起點站遷至“停車場”的合作目標,且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屆滿后,也未將場地主動返還給巴陵石化。
對此,巴陵石化與該交通部門就場地返還事項進行多次協商,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于2014年1月一致同意簽訂了移交場地協議,一次性解決返還場地的相關問題。雙方約定,自2014年1月起,該交通部門將場地及場地內永久性建筑物,全部完整無償移交給巴陵石化。然而,協議簽訂后,對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協議將場地返還、移交給巴陵石化,公司多次催促對方履行合同,但無結果。
2015年10月28日,巴陵石化與岳陽市云溪區政府召開廠地高層對接會,要求租賃場地一定要采取司法程序依法解決,并形成《專題會議紀要》。2015年底,巴陵石化依法將該交通部門及其下屬機構和第三人某汽車維護單位告上法庭,請求云溪區人民法院判令對方及第三人迅速騰空租賃場地,恢復原狀;徹底搬走場地內的一切動產,清理場地,拆除向場地內供應的水源、電源,確保場地干凈整潔移交給巴陵石化。
經法院依法審理,對方及第三人同意在解決遺留問題后,在今年3月底將場地騰空返還巴陵石化。但在履行判決時,第三人遲遲不按期將場地移交巴陵石化。對此,該公司法律事務部依法施壓,敦促其履行判決,公司社區管理中心也多次督促對方,使其在今年7月將場地移交巴陵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