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人們對于使用后的輸液瓶(袋)到底是不是危險廢物存在頗多爭議,如今這個問題終于有了明確的規定。
近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在醫療機構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0號)明確規了使用后輸液瓶(袋)的分類管理要求。具體如下:
1. 對于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輸液瓶(袋),應當在其與輸液管連接處去除輸液管后單獨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輸液管、針頭等應當嚴格按照醫療廢物處理,嚴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 殘留少量經稀釋的普通藥液的輸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處理。醫療機構應當科學、規范、節約用藥,提高藥物使用效率,減少浪費,降低藥品消耗和環境承載壓力。
3. 存在下列情形的輸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納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傳染病區使用,或者用于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離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輸液瓶(袋),應當按照感染性醫療廢物處理。
(2)輸液涉及使用細胞毒性藥物(如腫瘤化療藥物等)的輸液瓶(袋),應當按照藥物性醫療廢物處理。
(3)輸液涉及使用麻醉類藥品、精神類藥品、易制毒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輸液瓶(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附件:《關于在醫療機構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