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日前發文(環辦大氣函[2017]565號),征求《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兩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
文件指出,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環保部決定制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和《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兩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特就該標準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并要求于2017年5月25日前反饋。
本次接受征求意見的相關涂料、油墨及膠黏劑生產企業包括:巴斯夫上海涂料有限公司、阿克蘇諾貝爾(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漢高(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立邦投資有限公司、海虹老人(中國)管理有限公司、龐貝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富思特新材料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棵樹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華潤涂料有限公司、廣東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展辰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嘉寶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雙虎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涂料集團有限公司、常州光輝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長江涂料有限公司、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山東樂化漆業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寶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經建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華生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華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天津燈塔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大橋油漆有限公司、浙江傳化涂料有限公司、重慶三峽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新東方油墨有限公司、杭華油墨化學有限公司、廣東天龍油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迪愛生貿易有限公司、中鈔油墨有限公司、珠海市樂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洋紫荊油墨有限公司、盛威科(上海)油墨有限公司、天津東洋油墨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上海眾盛膠黏劑有限公司、3M中國有限公司、藍星有機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回天膠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黑松林粘合劑廠有限公司、上海新光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華夏實業有限公司、洛德化學(上海)有限公司、優爾稀聚合物(中國)有限公司、沙堤(上海)熱溶膠有限公司、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北方現代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江蘇國膠化學科技有限公司、日東電工(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富樂膠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
新制定的《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企業中合成樹脂生產及改性的生產裝置執行GB31572《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乳液制造按本標準執行。
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現有企業2019年1月1日起將執行現有標準,2019年1月1日后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點區域的企業或生產設施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標準規定,企業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附錄A給出的“常見涂料、油墨、膠黏劑工業排放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篩選并上報需要控制的大氣污染物項目,并開展日常監測、管理。
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氧氣(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此時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中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則按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此時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應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其他廢氣排放按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此外,標準還對無組織排放提出了控制要求。企業應收集無組織排放廢氣至廢氣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以上規定。并要求企業在生產各個環節都應該嚴格控制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裝有VOCs的設備或容器須加蓋子或其他覆蓋物。除加料、檢測外,裝有VOCs的設備或容器的覆蓋率應≥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