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令第220號
《浙江省農業機械化促進與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農業機械化促進與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機械的安全使用,保障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領導,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加強農業機械新產品的開發研究和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村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農機安全村建設各項措施。
第四條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化促進與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并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含手扶變型運輸機,下同)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發展改革、經貿、財政、工商、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地稅、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的促進與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統一調集農業機械投入搶險救災。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院校和農業機械生產者研制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投入,并按照國家規定,對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和制造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開發資金應當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
第七條國家支持引進、利用先進的農業機械、關鍵零配件和技術,鼓勵引進外資從事農業機械研究、開發和生產。
第八條國家安排對農業機械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的財政補貼,應當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農業生產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浙江省農業機械化促進與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農業機械化促進與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機械的安全使用,保障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領導,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加強農業機械新產品的開發研究和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村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農機安全村建設各項措施。
第四條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化促進與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并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含手扶變型運輸機,下同)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發展改革、經貿、財政、工商、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地稅、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的促進與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統一調集農業機械投入搶險救災。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院校和農業機械生產者研制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投入,并按照國家規定,對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和制造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開發資金應當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
第七條國家支持引進、利用先進的農業機械、關鍵零配件和技術,鼓勵引進外資從事農業機械研究、開發和生產。
第八條國家安排對農業機械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的財政補貼,應當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農業生產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