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組織對優秀的企業標準成果和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機械工業標準化協會是主管部門聯系基層, 發展標準化事業的紐帶和助手, 要積極協助主管部門開展有關標準化共性問題和方針政策的研究,向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反映基層和標準化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協助組織制訂標準和協調各行業協會參與制訂本行業標準的工作, 推動標準的貫徹;并接受委托承擔其他有關標準化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機械工業的行業協會按有關規定, 協助組織和參與制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機械工業產品具有廣泛的配套性和協調統一的要求, 其標準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含行業內部標準)和企業標準組成, 機械產品一般不宜設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是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主要是:
(一)機械工業的基礎標準、通用零部件和元器件標準、 通用工藝標準;
(二)有關安全、環保、衛生等方面的通用標準;
(三)各類主要產品的基本技術要求或通用技術條件, 量大面廣的系列產品標準和試驗方法;
(四)對適合我國需要的國際標準和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國家標準,可采用制定為國家標準。
第十八條 行業標準是需要在本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主要是:
(一)行業范圍內的產品標準、基礎標準、通用標準,包括安全、 環保、衛生要求和零部件、元器件標準以及試驗方法;
(二)產品生產制造過程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三)屬第十七條范圍,但暫不宜制定國家標準的, 可制定為行業標準的;
(四)適合我國需要的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專業協(學)會標準, 可參照制定為行業標準;
(五)產品質量分等標準、 技術引進轉化的產品標準和不宜公開的行業標準,可制定行業內部標準;
(六)在發布相應的國家標準之后,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第十九條 企業標準是指在本企業范圍內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主要是:
(一)沒有或不宜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由企業制定作為組織生產和交貨依據的產品標準;
(二)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基礎上,選用、 補充制定的具體型號、品種、規格的技術要求的產品標準;
(三)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基礎上,選用、 補充和提高某些技術要求而制定的產品內控標準;
(四)企業的技術開發生產過程中對設計計算、零部件、元器件、 生產工藝技術和經營管理等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對有關產品生產、貯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要求,環境保護標準;通用的互換、配合性標準;國家和行業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技術要求及試驗、 檢驗方法標準應制定為強制性標準。其他基礎通用標準和有關產品的生產技術、 制造工藝、計算方法、管理方法等可制定為推薦性標準。 對屬強制性標準范圍,但技術上不夠成熟的,可以先制定為推薦性標準, 待成熟后再制定為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條 制定標準必須保障安全、環保和衛生; 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滿足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有利推廣科學技術成果, 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協調配套;要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提高標準水平,促進國際技術經濟合作和對外貿易。
第二十二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一般由企業、 科研單位負責或組織工作組制訂, 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企業標準由企業制訂。對標準化力量較弱的企業, 其產品標準可委托專業標準化機構或有關科研單位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