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組織標準化科技成果評選和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九條 機械標準化研究所承擔機械行業標準化技術總歸口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標準化法規、方針、 政策和組織管理辦法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二)受部委托做好行業標準化的技術組織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行業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技術業務指導和技術協調;
(四)組織開展標準情報資料、技術咨詢、 行業標準出版發行和人員培訓工作;
(五)組織和推動本行業對口的國際標準化工作。
機械標準化研究所承擔的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 其主要職責按第十條執行。
第十條 專業研究所承擔本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標準化方針政策的建議;
(二)提出分工范圍內的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 組織實施部下達的年度計劃;
(三)承擔標準的研究制訂、組織制訂和審查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草案;辦理標準的報批和標準的技術協調;
(四)受委托負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解釋,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協助主管部門進行對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
(五)受委托承擔有關新產品和技術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 標準轉化和產品命名、型號管理工作;
(六)受委托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評審;
(七)開展標準情報、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對本專業和企業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
(八)承擔分工專業范圍內的國際標準化歸口工作; 積極支持本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并切實做好所承擔的秘書處工作;
(九)對標準化科技成果和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提出建議。
第十—條 各省、 自治區和直轄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立精干的標準化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按主管部門的委托, 承擔本地區的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歸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由本專業的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標準化技術組織,其主要任務是:
(一)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方針政策、標準體系和規劃、計劃的建議;
(二)協助主管部門組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訂, 負責標準草案的審查和標準的復審,做好標準的技術協調;
(三)開展本專業的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咨詢服務工作;
(四)受委托承擔本專業的國際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要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根據企業生產類型和規模,設立或配備相適應的標準化機構和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企業標準化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標準化的方針政策; 貫徹實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參照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吸收有關科技成果和生產經驗, 根據企業需要建立以產品標準和制造工藝標準為主,包括產品開發、 制造工藝技術和科學管理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技術進步, 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增加經濟效益;
(二)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制定企業產品標準, 并按規定備案;
(三)根據需要也可制定高于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的產品企業標準,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
(四)運用標準化手段合理發展品種,科學組織生產, 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五)組織標準化人員參與產品開發、鑒定、 定型和技術引進工作,做好標準化審查;
(六)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訂,并在人力, 經費和試驗驗證工作方面給予支持;
(七)積極支持標準化人員參加各類標準化宣傳培訓活動, 加強企業標準化培訓的工作,不斷提高標準化人員的素質和企業職工的標準化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