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已于2005年1月21日經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薄熙來
二○○五年二月五日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國際招標競爭機制,保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有序進行,規范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經商務部審定并賦予國際招標資格、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法人。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和年度資格審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和年度資格審核的初步審核工作。
第二章 資格申請及審定
第四條 企業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采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業務應當取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預乙級。甲級國際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不受委托金額限制;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只能從事一次性委托金額在4000萬美元以下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預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只能從事一次性委托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
第五條 未取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法人只能申請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第六條 申請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二) 具有相應資金;
(三)具備固定的營業場所(含開標大廳)和開展國際招標業務所需的設施以及連通專業信息網絡的現代化辦公條件;
(四)具備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1、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得少于從事招標業務人員總數的70%;
2、具有三年以上機電產品國內招標經驗,且近三年年均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業績在2億元以上;或從事三年以上外貿經營業務,且近三年年均機電產品進出口總額在6億美元以上。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將申請材料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核。相應的主管部門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商務部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相應的主管部門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于當年8月1日至5日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部長 薄熙來
二○○五年二月五日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國際招標競爭機制,保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有序進行,規范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經商務部審定并賦予國際招標資格、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法人。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和年度資格審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和年度資格審核的初步審核工作。
第二章 資格申請及審定
第四條 企業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采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業務應當取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預乙級。甲級國際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不受委托金額限制;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只能從事一次性委托金額在4000萬美元以下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預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只能從事一次性委托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
第五條 未取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法人只能申請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第六條 申請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二) 具有相應資金;
(三)具備固定的營業場所(含開標大廳)和開展國際招標業務所需的設施以及連通專業信息網絡的現代化辦公條件;
(四)具備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1、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得少于從事招標業務人員總數的70%;
2、具有三年以上機電產品國內招標經驗,且近三年年均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業績在2億元以上;或從事三年以上外貿經營業務,且近三年年均機電產品進出口總額在6億美元以上。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將申請材料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核。相應的主管部門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商務部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相應的主管部門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于當年8月1日至5日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