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能源汽車產品開始出現由研發向產業化轉型的一個非常重大的跡象,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呈現快速發展勢頭。汽車骨干企業,以及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的生產企業,在近幾年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示范過程中取得了發展和壯大,推出了一系列滿足性能要求的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調研員李萬里在上周舉行的“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與電機發展與應用國際研討會”上,認為我國的電動汽車以及整個新能源汽車經過“十五”和“十一五”期間的持續開發和小規模示范運行,已經到了開花結果期。
作為新能源汽車的生產準入管理部門,工信部對2007年10月6日發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進行了修訂,并于今年6月25日發布了新一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李萬里強調,新一版的“管理規則”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規則強調關注一個新興產業的形成,注重研發能力的培養和提高,要求生產企業至少掌握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這三大系統中一個系統的核心技術。在新規則里有十多項考核條款,其中有兩個否決項,達不到其中一項的企業就不可能進入這一新的市場領域。另外,在為生產企業進行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審查時,重點也是放在了研發能力上,體現了中國政府既要注重鼓勵新能源新產品,更要注重培育一個新型的產業這樣一個明確的立場。
第二,規則還針對新能源新產品設計了多種靈活政策,以鼓勵研發和使用。其中,一是要針對新能源汽車所采用技術方案的多樣性,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的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情況,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階段,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對三個階段還要重新調整劃分;二是允許改裝車企業自制新能源汽車底盤;三是在國家和行業標準不完備的條件下,允許按照經過審查機關審議和確認的企業標準來檢驗產品;四是針對新能源汽車產量較小情況下,在生產條件上適量給予放松。
第三,規則充分注意到保護用戶和第三者的利益,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由于新能源汽車的技術、安全等方面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穩定性,對起步期和發展期的產品的生產批量、示范運行的區域以及銷售區域、售后服務承諾、產品質量和安全跟蹤等方面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另據李萬里介紹,自國家發改委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以來的一年多時間里,執行新能源汽車準入審查的企業已經有18家,涉及的產品包括混合動力客車、純電動乘用車、工程車等,國內主要企業均開展了準入審查工作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目前,在工信部道路車輛企業和產品公告里面已經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有近百個車型。
對于新的管理規則發布以前已經開始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和產品如何適用新規則的問題,李萬里指出,這部分企業和產品要實行逐步有序的補充性審查工作,要明確企業的義務和責任,保障已經銷售、已經使用的車輛在預期的時期、地域、條件下能夠充分使用,企業和行業要實行有效的監控與服務,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下一步電動汽車產業化工作的關鍵應該放在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的產業化和基礎原材料的國產化上。”李萬里表示,“這也是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關鍵和瓶頸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