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70號
為規范電石行業發展,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張趨勢,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確保安全生產,進一步促進產業結構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石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修訂,現將《電石行業準入條件(2007年修訂)》予以公告。
各有關部門在對電石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安全許可、信貸融資、電力供給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原《電石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76號)同時廢止。
附件:《電石行業準入條件(2007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電石行業準入條件(2007年修訂)
為進一步遏制當前電石行業盲目投資,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規范電石行業健康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調整結構、有效競爭、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對電石行業提出如下準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根據資源、能源、環境容量狀況和市場供需情況,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編制電石行業結構調整規劃,并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科學合理布局,引導本地區電石行業健康發展,遏制盲目擴張。
(一)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鐵路、水路干線兩側,居民聚集區,以及學校、醫院和其它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精密制造產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不得新建電石生產裝置。
(二)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產裝置必須符合本地區電石行業發展規劃。鼓勵新建電石生產裝置與大型工業企業配套建設,以便做到資源、能源綜合利用。在電石生產能力較大的地區,地方政府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按照循環經濟的理念,建設區域性電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業生產區,做到集中生產,三廢集中治理。
二、規模、工藝與裝備
為滿足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的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規模、工藝與裝備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電石企業電石爐初始總容量必須達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單臺電石爐容量≥25000千伏安。新建電石生產裝置必須采用密閉式電石爐,電石爐氣必須綜合利用。鼓勵新建電石生產裝置與大型乙炔深加工企業配套建設。
(二)現有生產能力1萬噸(單臺爐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電石爐和敞開式電石爐必須依法淘汰。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現有單臺爐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內燃式電石爐。
(三)鼓勵現有單臺爐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內燃式電石爐改造為密閉式電石爐,也可以改造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內燃式電石爐。
(四)現有單臺爐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內燃式電石爐,2010年底以前必須改造為合格的內燃式電石爐,鼓勵改造為密閉式電石爐。改造的電石爐要求采用先進成熟技術,保證電石爐的安全、穩定和長周期運轉。合格的內燃式電石爐具體要求如下:
1、內燃式電石爐爐蓋四周僅留有操作孔和觀察孔,開孔面積占爐蓋表面積的10%以下。
2、采用原料破碎、篩分、烘干設備,確保原料粒度、水分達到工藝要求。
3、采用自動配料、加料系統。
        4、電極升降、壓放、把持系統必須采用先進的液壓自動調節系統,使電極操作平穩,安全穩定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