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行為,建立公開、公平的國際招標、投標競爭機制和公正的評標準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批準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際招標投標”系指國際公開競爭性招標投標。對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準,可采取有限或邀請招標。
第四條外經貿部系進口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協調全國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制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目錄,并不定期進行調整公布;審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及買方自行辦理國際招標事宜所具備的條件;承擔國家評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進出口機構)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監督、協調。
第六條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受買方委托承辦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買方,是指提出國際招標采購機電產品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它組織。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參照《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向外經貿部備案核準后,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依照《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招標資格并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企業法人。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依照招標文件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
第二章招標范圍
第八條下列機電產品需要進行國際招標:
(一)國家規定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見附件一);
(二)基礎設施項目或公用事業項目中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三)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資金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四)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以下簡稱國外貸款)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五)政府采購項下規定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六)其他需要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第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招標:
(一)對外不需支付外匯;
(二)供生產配套用零部件;
(三)舊機電產品;
(四)一次進口金額少于10萬美元;
(五)其它不適于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第三章招標文件
第十條買方可根據采購需要自行編制招標文件或委托招標機構、咨詢服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
(三)招標產品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
(四)合同條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標書;
(2)投標一覽表;
(3)投標分項報價表;
(4)貨物說明一覽表;
(5)技術規格偏離表;
(6)商務條款偏離表;
(7)投標保證金保函格式;
(8)法人授權書格式;
(9)資格證明文件格式;
(10)履約保證金保函格式;
(11)預付款銀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證樣本。
第十一條招標文件不得設立不合理的條件或歧視條款。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招標文件還應包括對制造商的業績要求和評標依據。對其中重要條款要加注“*”號,若其中一條不滿足將導致廢標。評標依據除構成廢標的主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外,還應包括:商務和技術條款中允許偏離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以及在允許偏離范圍和項數內進行評標價格調整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