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除國外貸款的項目,計算評標總價時,以貨物到達買方指定安裝地點為依據。國外產品為CIF價+進口環節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國內產品為出廠價(含增值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
(五)如果招標文件允許以多種貨幣投標,在進行價格評標時,應當以開標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賣出價統一轉換成美元。
第二十九條評標中其它若干問題處理原則
(一)銀行資信證明應由投標人開立基本帳戶的銀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該銀行在開標日前三個月內開具資信證明的復印件。
(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或說明,但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要通過書面方式進行。澄清后滿足要求的按有效標接受。
(三)投標人復制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作為其投標文件中一部分可導致廢標。
(四)境內的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的產品,技術總負責方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視為業績合格。
第六章辦理進口手續
第三十條評標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買方和招標機構將加蓋公章并有各評委簽名的評標報告(見附件二),按進口管理權限報相應的進出口機構。
第三十一條進出口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對評標報告進行審核。若無異議,對國外中標產品即按《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有關進口手續;對國內中標產品即函復買方和招標機構。買方(自行招標時)或招標機構憑有關進口手續或復函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第三十二條使用國外貸款項目,評標報告審核后,招標機構憑國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通知》,向貸款方報送評標報告,獲其批準后發出中標通知書,并申請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第三十三條買方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定供貨合同.
第七章違規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規: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招標文件已經審定擅自修正、更改的;
(三)泄漏應當保密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
(六)未按本辦法評標規則評標或者評標結果不真實反映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際情況的;
(七)評標報告未經審定或未辦理有關手續而簽訂供貨合同的;
(八)買方不履行與中標人簽訂供貨合同或者中標人不履行與買方簽訂供貨合同的;
(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處罰
(一)屬招標機構責任,當次招標無效并給予通報批評,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招標資格。
(二)屬投標人責任,當次投標按廢標處理,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投標資格。
(三)屬買方責任,招標無效并給予通報批評,相應進出口機構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四)屬評標委員會責任,評標結果視為無效。對嚴重責任人將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據本辦法招標投標的評標工作.
(五)上述責任方因違規所需承擔的經濟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六)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評標過程中如遇重大意見分歧時,可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議。
第三十七條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買方、招標機構提出異議,或向相應的進出口機構以及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