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貸國家擔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一國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對本國出口商和商業銀行向國外進口商或銀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業信用或銀行信貸進行擔保,當國外債務人不能按期付款時,由這個專門機構按承保金額給予補償。這是國家用承擔出口風險的方法,鼓勵擴大商品出口和爭奪海外市場的一種措施。出口信貸國家擔保的業務項目,一般都是商業保險公司所不承擔的出口風險。主要有兩類:一是政治風險,二是經濟風險。前者是由于進口國發生政變、戰爭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禁運、凍結資金、限制對外支付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損失。后者是進口商或借款銀行破產無力償還、貨幣貶值或通貨膨脹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承保金額一般為貿易合同金額的75%至100%。出口信貸國家擔保制是一種國家出面擔保海外風險的保險制度,收取費用一般不高,隨著出口信貸業務的擴大,國家擔保制也日益加強。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署,法國的對外貿易保險公司等都是這種專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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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許可證(Export Licence)
在國際貿易中,根據一國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規定,由有關當局簽發的準許出口的證件。出口許可證制是一國對外出口貨物實行管制的一項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國家對國內生產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國內供不應求的一些緊銷物資和商品實行出口許可證制。通過簽發許可證進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滿足國內市場和消費者的需要,保護民族經濟。此外,某些不能復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國保護對象,嚴禁出口;根據國際通行準則,鴉片等毒品或各種淫穢品也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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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貨幣(Reserve Carreacy)
中央銀行準備長期持有一種作為國際清償力的貨幣。傳統的儲備貨幣是美元,英鎊和(范圍較小的前法屬殖民地)法國法郎。一種典型的儲備貨幣發揮好幾種作用:交易貨幣(作為周轉資金用);干預貨幣(中央銀行用以進行干預活動);資產貨幣(用以持有私人資產);標價貨幣(用于國際市場上商品價格的標價)以及釘住貨幣(用以聯系其他貨幣的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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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于發展初級階段(In the Early Etages of Development)
關貿總協定中“處于發展初級階段”一詞,不僅適用于經濟剛開始發展的締約各國,也適用于經濟正在經歷工業化的過程,以改正過份依靠初級產品的締約國。是與“處于發達階段”相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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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剩余產品的指導原則(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lealing With the Surplus Agricultural Products)
處理剩余農產品的兩個基本原則:1.在消除剩余農產品時應“有秩序地進行,以避免由于世界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而帶來的壓力,特別是在農產品價格本來就低的情況下,更應如此。2.在贈與價格處理農產品方面。各國不應給正常的國際貿易與生產帶來有害的干擾,在確定某項行為是否構成對國際貿易和生產的“有害干擾”時,應考慮與該農產品相關的其它因素,如可能產生的新消費集團,以及取代同類產品或相關產品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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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Vessel)
海商法中所稱的船舶僅指以商業行為為目的,能夠在海上(包括與海相通的水域)航行的船舶。這種船舶的特點是:(1)必須專以商業貿易為目的的商船,不包括軍艦、公務船、海船和燈船等。但有的國家的立法(如前蘇聯的海商法典,也有將捕魚和其他用途的船舶包括在內);(2)必須是可以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凡是不能出海的船舶或者浮塢,以及不符合一定規格的船舶,例如總噸數不滿二十噸的機動船舶或搖櫓船等都不包括在內。海商法中的船舶還需具有下述不動產性和人格性的特征:(1)不動產性是指船舶雖然是動產,但在法律上視為不運產。對船舶的所有權,抵押權和租賃權的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必須向有關國家主管機關登記。有關動產買賣的法律,不適合于船舶買賣;(2)人格性是指船舶類似自然人的人名、國籍和住所,因此,船舶必須有名稱、國籍和船籍港,船舶依其國籍可分為本國船舶和外國船舶;依其經營方式可區分為班輪,不定期輪和租船;依其用途,可區分為客船、貨船和客貨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