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稅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當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不足50%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一)計稅依據
“免、抵、退”稅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免、抵、退”稅額。
(二)一般貿易的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現行“免、抵、退”稅辦法,執行稅法規定的退稅率,并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計算應退稅款
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①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②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③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2)以上計算公式中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適用“免、抵、退”辦法的企業,月度申報退稅時使用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在季度匯總填報時不再重新折合計算。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離岸價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關單金額計算免抵退稅,對關單金額與金額大的差異部分應照章征稅。
④“當期應納稅額”是指“月度應納稅額”。
⑤各月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正數時應在稅務部門規定的征收期內照章納稅。
⑥“應退稅款”計算公式內“季度末應納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均是指“季度末最后一個月的應納稅額”。
⑦只有當季度末最后一個月的應納稅額為負數時,才適用“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其他月份的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只能結轉下月繼續抵扣。
⑧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下,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舉例說明(由于“免、抵、退”稅辦法在季度末才計算應退稅款,所以以下各例均以季度末最后一個月的出口銷售為例)
例1、當期自產貨物出口銷售收入不足50%的情況下,計算免、抵、退稅款:
某鞋廠2000年3月份出口鞋40,000打,每打離岸價150美元,外匯人民幣外匯牌價1:8.2928元,內銷收入56,000,000元,本期購進進項稅額13,8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合計出口銷售收入69,756,800元,總內銷收入76,000,000元,鞋的退稅率為13%,計算當期應免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