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稅負原則。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是保證出口貨物公平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基本要求。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歷史和傳統的差異,各國稅收制度也不盡相同,這使得同一貨物在不同國家的稅收負擔高低不等。這種國際間的稅收差異,必然造成國際貿易間出口貨物含稅量不同,導致各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不能做到公平競爭的結果。消除這一影響的辦法,就是按照國際慣例,對出口貨物退(免)本國已征收到的間接稅。
(2)屬地管理原則。各國的間接稅是按屬地管理原則來制定政策規定的。各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稅收上都享有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包括課稅權和減、免、退稅權。各國為對本國經濟進行宏觀調控而制定的稅收政策,只適用于在國內生產和消費的貨物,對出口貨物則不適用。因此,按照間接稅屬地管理原則,我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中的征免退稅規定只適用于中國境內,而不適用于境外。對于在中國境內實行消費的貨物,包括在國外生產的輸入我國境內消費的貨物,我國行使課稅權;對于出口到國外的貨物,在不損害別國利益的前提下,我國將退還或免征其在國內應繳或已繳納的稅款,然后再按輸入國的有關稅收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稅收。這樣可以保證消費者購買的貨物,其間接稅的含稅量彼此相同,從而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
(3)“零稅率”原則。“零稅率”是指我國企業生產的出口貨物所應繳納的間接稅(增值稅、消費稅)為零。“零稅率”原則也就是“征多少稅、退多少稅”。根據“零稅率”原則,將出口貨物在國內已實際繳納或負擔的稅負全部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其可以用不含稅價格在國際市場上進行公平競爭,有利于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4)宏觀調控原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宏觀調控原則是通過稅收的職能作用來體現的。國家制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既符合國際慣例,同時又體現了國家的經濟政策。例如,對黃金首飾、珠寶玉石等貴重貨物,凡由指定經營企業出口的可辦理退稅,凡由非指定經營企業出口的不退稅,以保證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對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的出口貨物,一般也不予退稅,但對購入的某些列舉的傳統貨物,考慮到其所占出口比重較大以及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給予退稅,以保護我國傳統出口貨物的生產和發展;對少數因國際、國內差價大而出口獲利較多的貨物和國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等則不予退稅,以調節出口貨物的利潤和防止資源外流。總之,國家通過對出口貨物實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免稅、退稅和不予退稅的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以鼓勵、限制、禁止等方式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