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使用國產鋼材,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經冶金工業部、外經貿部研究,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銷售給加工貿易企業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實行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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