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應在修理、修配的貨物復出境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在報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同時,應提供下列單證: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貨物出庫單。
(2)修理、修配發票。
(3)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考慮到修理外輪業務的特殊性,準予出口企業在申報退稅時,免予提供用于修理外輪的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但須提供由海關、邊防、衛生、檢疫等部門聯合檢查后出具的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有關船舶出口口岸證明。
(4)外匯收入憑證。
其應退稅額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的金額與退稅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