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科學技術不斷進步,工農業生產水平日益提高,對外經濟貿易進一步擴大,進出口商品結構有較大變化,1985年《進出口稅則》的分類已不能完全適應。同時,由于稅則和統計所使用的商品分類目錄的結構體系不同,缺少可比性,從而給制定關稅政策等經濟政策帶來困難。此外,在我國申請恢復關貿總協定席位時,也需要提供以《協調制度》的數據作為關稅減讓談判的基礎。因此,要求我國的稅則和統計目錄盡快采用《協調制度》,以深化改革,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同時,也是我國關稅制度的一項重大調整。
由于我國當時的海關稅則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與《協調制度》的分類結構和繁簡程度不同,所以,不論是商品子目還是商品稅率,都不可能完全直接一一對應,因此,在轉換工作中確定了以下轉換原則:
(1)原稅則中為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和關稅政策專門列出的子目,在新稅則中仍應單獨列目。
(2)國家控制或限制進口且近年來進口量較大的貨品和一些新技術產品,原稅則中未單獨列目的,可在新稅則中單獨列目。
(3)在我國進口或出口貿易中所占比重較大,需要進行統計的商品,可在新稅則中單獨列目。
(4)實行許可證管理且范圍明確、技術上能夠區分的商品,在新稅則中可單獨列目。
(5)原稅則中,稅率相同的子目,如果在新稅則中能夠合并為一個子目,則一般不再單獨列目。
(6)對于貿易量小且稅率相差不大的非敏感性商品,可適當合并子目。
(7)技術上難以區分,又無特殊政策要求的貨品,一般不單獨列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