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被保險人得知或發現貨物已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盡可能保留現場。由保險人會同有關方面進檢驗,勘察損失程度,調查損失原因,確定損失性質和責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并簽發聯合檢驗報告。
2.當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提貨時發現貨物有明顯的受損痕跡、整件短少或散裝貨物已經殘損,應即向理貨部門索取殘損或短理證明。如貨損涉及第三者的責任,則首先應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或聲明保索賠權。在保留向第三者索賠權的條件下,可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補償的同時,須將受損貨物的有關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險人名義向第三者責任方進行追償。保險人的這種權利,叫做代位追償權(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保險貨物受損后,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都有責任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施求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因搶救、阻止、減少貨物損失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補償。被保險人能夠施救而不履行施救義務,保險人對于擴大的損失甚至全部損失有權拒賠。
4.備妥索賠證據,在規定時效內提出索賠。保險索賠時,通常應提供的證據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運輸單據;商業票和重量單、裝箱單;檢驗報單;殘損、短量證明;向承運人等第三者責任方請求賠償的函電或其證明文件;必要時還需提供海事報告;索賠清單,主要列明索賠的金額及其計算據,以及有關費用項目和用途等。根據國際保險業的慣例,保險索賠或訴訟的時效為自貨物在最后卸貨地卸離運輸工具時起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五.在洽商保險條款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應尊重對方的意見和要求。有些國家規定,其進口貨物必須由其本保險,這些國家有40多個。如朝鮮、緬甸、印度尼西亞、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納、也門、蘇丹、敘利亞、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魯、索馬里、利比亞、約旦、阿爾及利亞、扎伊爾、尼日利亞、埃塞俄比亞、肯尼亞、岡比亞、剛果、蒙古、羅馬尼亞、盧旺達、毛里坦尼亞等。對這些國家的出品,我們不宜按CIF價格報價成立。
2.如果國外客房要求我們按倫敦保險協會條款投保,我們可以按受客房要求,訂在合同里。因為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條款,在世界貨運保險業務中有很大的影響,很多國家的進口貨物保險都采用這種條款。
3.經托收方式收匯的出口業務,成立價應爭取用CIF價格條件成交,以減少風險損失。因為在我們交貨后,如貨物出現損壞或滅失,買方拒贖單,我保險公司可以負責賠償,并向買方追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