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銷售收入×外匯人民幣牌價×規定稅率-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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