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全國性的安全生產預防工作和國家級安全生產應急能力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導加大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隱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強化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形成安全生產保障長效機制,促使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
第四條 專項資金暫定三年,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時組織政策評估,適時調整完善或取消專項資金政策。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其他中央財政資金已安排事項,專項資金不再重復安排。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安全監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實施效果等加強績效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全國性的安全生產預防工作。加快推進油氣管道、危險化學品、礦山等重點領域重大隱患整治等。
(二)全國安全生產“一張圖”建設。建設包括在線監測、預警、調度和監管執法等在內的國家安全生產風險預警與防控體系,在全國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三)國家級應急救援隊伍(基地)建設及運行維護等。包括跨區域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應急演練能力建設、安全素質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設施運行維護等。
(四)其他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事項。
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領域。
第八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總體方案和目標任務,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目標任務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中央企業(如涉及)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完成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具體事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工作通知明確。
第九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確定總體方案和目標任務的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綜合考慮資金需求和年度預算規模等下達專項資金。
國家級應急救援隊伍(基地)建設及運行維護等支出,主要通過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并應當符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其他事項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補助地方。
第十條 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補助地方的專項資金應根據以下方式進行測算:
某地區分配數額=∑【某項任務本年度專項資金補助規模×補助比例×(本年度該地區該項任務量/本年度相同補助比例地區該項任務總量)】
某項任務年度專項資金補助規模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根據輕重緩急、前期工作基礎、工作進展總體情況等提出建議,適時調整。鼓勵對具備實施條件、進展較快的事項集中支持,加快收尾。
補助比例主要考慮區域和行業差異等因素,一般分為四檔:第一檔比例為10%-15%,第二檔為15%-25%,第三檔為25%-30%,第四檔為30%-40%,四檔比例之和為100%。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收到補助地方的專項資金后,應會同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及時按要求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并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明確專項資金補助對象。
采用事后補助方式安排的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同類任務支出。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加強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資金監管,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并及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