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管理辦法今日正式施行。辦法明確,四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還列舉了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七日從哪天開始算起?什么樣的商品商家可以拒絕退貨?這些并沒有明確規定。而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對這些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七日退貨有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七日是自商品簽收的次日開始起算。《辦法》還規定了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包括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
新規新增3類不適用退貨商品,從原先的4類擴至7類;明確“七日無理由退貨”的七日如何計算,拒絕商家扯皮……總之,以后維權更加“有理可循”,買買買更加安心。
哪7類商品不能隨意退貨?
定作、鮮活易腐、試用后貶值較大的等等
《暫行辦法》擴大了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此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四加一”情形,即:
·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鮮活易腐的商品;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再加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暫行辦法》在綜合考慮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補充了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即:
·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此外,《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延誤責任,并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另外,對于銷售者和平臺提供者不履行無理由退貨有關義務的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了兩類罰則,再次重申倡議建立主體責任制度,并列明了工商部門對于不履行規定的經營者和平臺不僅有處罰制度,而且還有信用處罰制度和公示制度,將更有力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理解退回商品應當完好?
基于查驗拆開包裝視為商品完好
此外,《暫行辦法》還對商品完好標準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同時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界定商品完好標準,將為消費者網購退貨提供更好的依據,比如基于檢驗拆開包裝視為完好,賣家以后將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退貨。
“規定‘不適用’的范圍和程序是此次立法的最大亮點,這既有利于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保障了電子商務活動的正常發展。”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周輝表示。
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管理辦法今日正式施行。為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實際執行再添保障,消費者維權更加“有理可循”。本文從中梳理多個“特殊”交易場景,教你用好“武器”巧維權。
網上買個人閑置二手貨能退嗎?
二手貨或不適用《辦法》 事前確認再下單
因有過轉賣閑置的經歷,不久前,記者被某電商下屬閑置商品交易平臺推薦進入一個“小法庭”,通過買賣雙方的舉證陳詞,來給你認為更有理的一方投上支持票。
記者發現,這起糾紛的起因正是買賣雙方無法就退換貨達成一致。買家發現,120元買來的二手鞋子號碼偏小,穿不下,遂要求退貨退款。而賣家數次拒絕并強調,個人轉賣閑置都遵循“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潛規則,拒絕相應申請,買家則反駁:“事前賣家并未說不退不換,不然就不買了”。截至記者最后一次查看,買家僅以1票的微弱優勢暫時領先。
具體來看,二手商品是否屬于《辦法》提出的商品范疇?個人閑置賣家又算不算《辦法》所述的經營者?最重要的是,買二手貨到底能不能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
“爭議焦點并非經營者是個人還是企業,基于平臺的經營者很多都是個人,同樣適用于《辦法》;關鍵是商品是二手商品,從性質上看,新消法和《辦法》只適用于能衡量質量標準的新品,而二手商品的原貌卻無法鑒別,所以二手商品并不在《辦法》規定的范疇之內。”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蘇號朋告訴記者。
在二手市場,商家實際的退貨規則是怎樣的呢?據易觀電商與流通行業高級分析師楊亞瓊介紹,二手電商分為B2C與C2C兩種模式,目前,B2C電商無論自營、還是第三方二手店鋪,都明確支持了七日無理由退貨;而C2C二手電商,則依賴買賣雙方信譽,在交易過程中協商為主,并無明確規定。
楊亞瓊建議,在購買二手商品前,消費者一定要跟賣家確認退換貨事宜,一是了解情況保護自身利益;二也是為了保留證據,方便日后維權舉證。
海淘代購算特殊情況?
電商不讓退貨涉嫌霸王條款 消費者可投訴
與二手商品類似,多數海淘代購商品也不支持無理由退貨,商家普遍給出的理由是“海淘代購商品屬專屬情況,不便轉賣他人”。
3月13日,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6跨境進口電商平臺用戶格式條款審查報告》顯示,不少海淘平臺依然明確規定購買商品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
記者查詢發現,《辦法》所述的7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并不包含海淘或者代購的多數商品。《辦法》明確,定作、鮮活易腐、報紙期刊等四類商品不適用退貨;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等三類商品,經消費者確認,也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從制定初衷來看,《辦法》并不是要排除掉任何網絡交易類型,只要是廣義的網絡交易都會被約束。”楊亞瓊說,交易前消費者需跟商家確認產品售后及退換貨情況,如未經消費者確認、事后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可舉報投訴。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提醒,格式合同、霸王條款是消費者投訴電商較為普遍的問題,建議消費者購買跨境電商平臺商品前仔細閱讀購買條款,謹慎下單。
維權能不能找平臺?
平臺具監督管理責任 可設立保障基金
遇到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情況,消費者可否找網絡交易平臺維權?
針對平臺的監督管理責任,《辦法》做出了特別規定。首先,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平臺上的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法行為及時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時停止對其提供平臺服務;其次,平臺應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
“網絡交易平臺的作為,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實際落地情況。”蘇號朋直言,經營者若不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從法律層面已經構成違法行為,但消費者不可能單單為此打官司、請律師。所以,蘇號朋個人非常支持消費者去找平臺投訴舉報。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3月5日在談到網購時表示,“網購發展勢頭現在很好,但也有不少問題,首先明確網絡平臺要負第一責任,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最重要的是,還是要加強網購法律保障,有些法律保障措施還在探索之中。”
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組織召開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座談會上,多位與會專家表達了相同觀點。“草案應把交易平臺作為一個重點加以規范。”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王利明建言,現實中,平臺交易模式是多樣化的,草案該如何適應這一多樣化的情況就變得異常重要,應更加細化和突出平臺主體的責任。
蘇號朋建議,交易平臺應從兩個方面管理銷售者:一是基于商業目的去管理;二是基于社會責任的管理,平臺發展越來越社區化,形成了新的生活模式,平臺應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交易平臺需建立完善的投訴機制,或通過與銷售者簽訂協議,保障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合法權益;或設立七日無理由退貨基金,如有違法行為可直接扣除資金。”
“七日”時間怎么算?
自簽收日起算 時效順延雙方風險均增加
今年春節前夕,記者曾對京東、亞馬遜、天貓等多家電商平臺進行隨機調查發現,鑒于春節假期快遞和客服人員都放假,有的商鋪順延了七日無理由退貨時效,而部分商家則并未因此延長退貨時效。
“七日”到底如何計算?節假日能否順延呢?“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看,‘七日’既不是自然日也不是工作日,自消費者確認簽收貨品之日起算,以實際退貨寄出行為為準。”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消費者與商家有特殊約定,仍可按照約定執行。
楊亞瓊說,商品簽收一般以消費者的物流簽單時間為準。遇到特殊節假日,物流或者售后服務都受到影響,適當延長無理由退換貨時效是值得推廣的,但需要買賣雙方提前確認。(種卿)有專家認為將“七日”解讀為工作日可能更為合適。但楊亞瓊提醒,此舉導致實際處理退貨糾紛的時長被延長,對于買賣雙方都有風險。消費者做出退貨選擇的時間變寬松,糾紛處理或者說回款時間同樣延后;退貨時效拉長,商家的退貨率也可能提高。
相關閱讀:
電商平臺打假力度加大
3月7日,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云微博發文,呼吁“像治理酒駕那樣治理假貨”。3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表示,他很贊同馬云的呼吁,要加強對假貨的懲戒力度。
據統計,中國7億多網民中有4.7億加入了網購,2016年網購營業額超過5萬億元,占全國社會零售額銷售總額的12%,網購已成為人們購物的一個主要途徑。但假貨一直是網購的一大痛點。
如何打擊假貨?張茅表示,“我們明確網購平臺要負第一責任,要加強企業自律,加強網購商店的自律。”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專家任鴻雁認為,電商平臺與第三方賣家入駐簽約時,可以要求賣家繳納保證金,并且要求賣家做出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承諾。
消費者維權手段多樣化
3月15日,還有一條來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好消息: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正式上線。這意味著消費者維權除了撥打12315熱線外,還可以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