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落實《紡織工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工信部規[2016]305號)和《化纖工業“十三五”發展指導意見》(工信部聯消費[2016]386號),更好地促進粘膠纖維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組織開展了《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工消費[2010]第94號公告)修訂工作,形成《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現將《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予以公示,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們。
公示時間: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24日
附件: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
2017年3月9日
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
為促進粘膠纖維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減少資源浪費,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調整結構、有序競爭、節約資源、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特制定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根據當地環境、資源、能源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規劃本地區粘膠纖維行業的發展。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內,食品、藥品、精密制造等嚴防污染的企業周邊及居民聚集區不得新建粘膠纖維生產企業。
已在上述區域內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根據區域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逐步退出。對缺少環境容量的地區,要限制粘膠纖維生產企業發展。
(三)嚴禁新建粘膠長絲項目。嚴格控制新建粘膠短纖維項目,新建項目必須具備通過自主開發替代傳統棉漿、木漿等新型原料,并實現漿粕、纖維一體化,或擁有與新建生產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等條件。鼓勵和支持現有粘膠短纖維生產企業整體搬遷進入工業園區。
(四)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充分利用資源和能源,實施清潔生產和循環利用。鼓勵和支持現有粘膠纖維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產能,優勢企業并購重組,提升產業集中度和整體競爭能力。
(五)為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產品開發,允許粘膠纖維企業、科研機構等單位建設一條用于小試或中試的年生產能力不大于5000噸、產品差別化率高于90%的生產線,重點用于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等。
二、工藝和裝備要求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要求,采用產污強度小、節能環保的工藝和設備,鼓勵生產差別化、功能化、高性能、綠色環保型產品。
(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總生產能力要達到:連續紡粘膠長絲年產10000噸及以上;粘膠短纖維年產80000噸及以上,產品差別化率高于30%。
(三)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裝置要嚴格按照信息化與工業化相融合的要求,采用自動化程度高、運行穩定性好、生產成本低、勞動強度小、生產過程安全環保清潔的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
主要工藝裝備和基本要求如下:
1、采用先進的連續浸漬壓榨粉碎聯合機,保證堿纖維素的合格組成和粉碎度。
2、采用先進的老成機,保證堿纖維素老成的溫度和時間穩定。
3、采用自動配料、加料系統,黃化過程采用程序自動控制,黃化機應有泄壓設施(泄壓閥門或泄壓膜)等安全裝置。
4、采用先進的粘膠溶解工藝及粉碎、研磨設備,提高粘膠的溶解及過濾性能。
5、采用連續自動過濾裝置和廢粘膠處理裝置,必要時應增加先進的板框過濾裝置,保證粘膠的紡絲可紡性。
6、粘膠長絲紡絲機優先采用密閉性好的管中成型連續紡設備。
7、粘膠短纖維紡練裝備按不同品種的要求進行選擇,原則上采用密閉性好、變頻調速的設備。
8、酸站的酸浴循環系統要采用酸浴脫氣裝置和廢酸液回收處理裝置;回收系統要采用多級閃蒸和制取元明粉裝置,元明粉制取量要大于產生量的60%以上。
9、粘膠纖維生產要配置有效的“三廢”治理或回收裝置。
10、為嚴格生產的工藝控制,應全線采用DCS集散式自動控制系統。
11、要求對冷凝水、冷卻水、廢水、廢熱等資源進行綜合高效利用。
(四)對現有年產2萬噸及以下粘膠短纖維生產線實施限期逐步淘汰或技術改造,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后,形成差別化、功能性、高性能的粘膠纖維生產線,差別化、功能性產品占全部產品的比重高于50%。
三、資源消耗指標
(一)水耗: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耗水量≤260噸;半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耗水量≤280噸;生產用水重復利用率≥95%。新建或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噸產品耗水量≤55噸;生產用水重復利用率≥90%。
(二)能耗: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綜合能耗≤4400公斤標煤,半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綜合能耗≤5000公斤標煤。新建或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噸產品綜合能耗≤1000公斤標煤。
四、環境保護
(一)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用消耗少、效率高、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藝設備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藝設備。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二)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的廢水原則上應自行處理或接入集中工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原則上不得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如確需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必須報經城鎮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接入。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廢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固廢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要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污泥處理工藝,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理。
(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廢氣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
(四)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廠界噪聲要符合國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具體標準要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五)擴建粘膠長絲生產裝置,紡絲機機臺密封要嚴密可靠,在保證紡絲車間有害氣體含量不超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換氣次數,從而有效降低能源消耗。粘膠長絲生產要求對黃化、酸站脫氣等處濃度較高的廢氣進行治理,并逐步加大對所有產生廢氣的治理。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要采用先進可靠的CS2回收裝置,全硫量回收達到87%以上。
(六)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裝置,對原液浸漬產生的壓液回流堿和過濾產生的廢粘膠必須確保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排放。
五、質量與管理
(一)鼓勵和支持粘膠纖維生產企業采用ERP、DCS、DMS等信息技術系統,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強企業管理,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質量。
(二)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積極開發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產品。產品質量要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粘膠長絲產品一等品率達到95%以上,粘膠短纖維產品一等品率達到99%以上。
(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應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并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六、職業安全衛生
(一)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粘膠纖維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循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要求。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有關規定,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七、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國家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二)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會責任。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進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八、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項目應符合國家法規和本規范條件的要求,企業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要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竣工節能評估審查或環境保護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應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粘膠纖維生產項目布局的引導,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積極推進相關企業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提升產業集中度。根據企業自愿申請并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定期進行公告。
(三)對不符合相關法規和本規范條件要求的粘膠纖維生產項目,應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勞動保障、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四)異地搬遷項目執行本規范條件中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五)行業協會應切實組織企業認真落實本規范條件的各項要求,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行業自律,不定期開展規范條件落實的監督檢查,協助政府部門抓好規范條件的實施。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的粘膠纖維項目是指以天然纖維素(漿粕)為基本原料,經纖維素磺酸鹽溶液紡制而成的再生纖維素纖維生產線新建或改擴建的項目。
(二)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
(三)本規范條件采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四)本規范條件自20 年 月 日起實施。
(五)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